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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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原告***、***、***、刘风菊赔偿款216977.4元; 二、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4-19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