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广运集团利州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旺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四川广运集团利州有限公司机动车损失费7,900元; 二、被告***、***、***在李如桂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四川广运集团利州有限公司机动车损失费7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计98元,由四川广运集团利州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负担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