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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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临沂奥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临沂金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佳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金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1,698,386.51元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复利和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奥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临沂金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对被告临沂佳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处置后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222.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沂金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沂佳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奥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