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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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 安宁市吉森粘土矿矿石加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安宁市吉森粘土矿矿石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2178411.07元及违约金(分段计,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为102704.66元;自2019年7月1日起,以本金2178411.07元为基准,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 二、若被告安宁市吉森粘土矿矿石加工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由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71元,减半12735.5元,由被告安宁市吉森粘土矿矿石加工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