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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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行 盐城市兴阳食品有限公司 响水县金汇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盐城市盐丰畜牧有限公司 江苏万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市盐丰畜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万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30353.87元并支付利息(以55551.27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14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701408.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2339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1830353.8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利率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盐城市兴阳食品有限公司、响水县金汇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负被告盐城市盐丰畜牧有限公司归还上述款项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盐城市盐丰畜牧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63元(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