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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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赔偿原告刘玉秀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233.33元(其中支付原告刘玉秀19974.42元,支付被告杜楠楠垫付费用1258.91元)。 二、驳回原告刘玉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1.50元,由原告刘玉秀负担105.75元,被告杜楠楠负担10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423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