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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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支行 绍兴翰越堂控股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华舍食品厂 绍兴恒利印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绍兴翰越堂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截至2020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522420.60元,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付】;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绍兴市柯桥区华舍食品厂提供的编号为浙(2017)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证明第002816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在最高额68762750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三、绍兴恒利印染有限公司对绍兴翰越堂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1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翰越堂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绍兴翰越堂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3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翰越堂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五、***、***共同对绍兴翰越堂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1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翰越堂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绍兴翰越堂控股有限公司、绍兴恒利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华舍食品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412元,依法减半收取972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2206元,由绍兴翰越堂控股有限公司、绍兴恒利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华舍食品厂、***、***、***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