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户与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越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项下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3867741元享有17%的份额,计657515.97元; 二、驳回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5元,由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55元,由被告***负担4580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