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对***户与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越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项下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3867741元享有17%的份额,计657515.97元;

二、驳回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5元,由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55元,由被告***负担4580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15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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