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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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宁波伟业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大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宁波市伟业铝制品有限公司项目合同》于2018年9月5日解除; 二、被告绍兴大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波伟业铝制品有限公司项目款476000元,项目相关设备由被告绍兴大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自行拆除(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三、驳回原告宁波伟业铝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111元,由原告宁波伟业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945元,被告绍兴大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