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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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 青岛城阳信进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4801.47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扣除该被告已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余款24801.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人民币7102.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本案中,被告***、***不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元(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957元),由原告***负担36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5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