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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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天达快递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5559.49元,其中直接交付原告***56977.69元,同时代原告***返还被告苏州市吴江天达快递有限公司48581.8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盛泽中心广场支行,账号:62×××69;汇入被告苏州市吴江天达快递有限公司指定账号,开户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舜湖支行,账号:0***0411636)。 二、被告苏州市吴江天达快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900元(已履行)。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元,由被告苏州市吴江天达快递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