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沙义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金沙义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剩余购房款50000.00元,并从2018年9月7日起以购房款5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至付清全部购房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