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随州方正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随州方正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21日起以货款60000元为基数及自2014年9月20日起以货款50000元为基数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北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湖北随州方正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9。 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