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濮阳市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 宁夏生隆护理站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辉各项损失共计134122.264元(10000元+124122.264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辉各项损失共计51374.088元(10000元+41374.088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辉各项损失共计51374.088元(10000元+41374.88元); 四、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原告***、***、***辉各项损失共计1000元; 五、驳回原告***、***、***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4元,由原告***、***、***辉负担50元,由被告阿拉腾布拉格负担1490元,由被告***负担45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