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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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辉各项损失共计134122.264元(10000元+124122.264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辉各项损失共计51374.088元(10000元+41374.088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辉各项损失共计51374.088元(10000元+41374.88元);

四、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原告***、***、***辉各项损失共计1000元;

五、驳回原告***、***、***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4元,由原告***、***、***辉负担50元,由被告阿拉腾布拉格负担1490元,由被告***负担45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18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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