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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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唐山悦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海马牌小型轿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付经济损失人民币213107.99元(已扣除垫付的人民币10000元,履行时汇入原告账户人民币166107.99元、汇入被告***账户人民币37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3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负担人民币2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