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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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迁出位于肇源县肇源镇房产X号楼南数X门(即肇源县肇源镇X社区X街坊房产X号楼厢房商服南X门)商服楼;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大庆市肇源县房产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2013年5月01日至2019年05月31日的房屋租金59787元,以及自2019年06月01日开始的租金按每月819元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