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伊川龙泉金伊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县腾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万元及利息、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按月利率11.917‰计算利息,自2018年3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在月利率11.917‰基础上加付50%罚息),履行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457800.85元; 被告伊川龙泉金伊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伊川龙泉金伊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就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县腾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865元,由被告***县腾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龙泉金伊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