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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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江门分公司 鹤山市江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705民初7049号 原告:鹤山市江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柏华,该公司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辉,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世杰,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江门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启辉。 被告:江门市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聂凤琴。 原告鹤山市江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江门分公司、江门市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12月24日,原告鹤山市江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鹤山市江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9.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鹤山市江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