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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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 襄阳市聚贤永昌商贸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9)鄂0683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 二、***的各项损失为232387.23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04232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8155.23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58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负担400元,被上诉人***负担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