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 南阳市东泽置业有限公司 南阳沪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高新区聚鑫建材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南阳沪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阳市高新区聚鑫建材租赁站租赁费及运费合计187834.15元及10000元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南阳市高新区聚鑫建材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6.68元,由被告南阳沪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