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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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沭阳县嘉坤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沭阳县嘉坤运输有限公司的苏N×××××重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实施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等改变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