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
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758,344.1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窝工工资245,600.00元。

案件受理费37,460.00元,减半收取计18,730.00元,保全费5,000.00元,计23,730.00元,由被告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29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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