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希森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
乐陵希森马铃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希森三和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民初167号

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住***。

负责人:万圆,该行行长。

被告:乐陵希森马铃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艳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希森三和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召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希森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与被告乐陵希森马铃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希森三和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希森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未在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5-8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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