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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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栖霞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 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栖霞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盘马金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栖霞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874632.35元,并以1874632.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73.69元,由原告***负担702元,被告栖霞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负担21671.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