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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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亚太广告有限公司 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祁山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漯河市亚太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796971.98元及2019年9月4日起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4日起至本息全部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付)。 二、被告漯河市亚太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40000元。 三、被告***、***、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80元,由被告漯河市亚太广告有限公司、***、***、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