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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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装饰协会 成都敏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1年10月17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归还原告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都江堰市美安居装饰建材市场C区经营场地。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409191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31日起,以房屋面积405.65平方米为基数,按照1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至***实际退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的广告费为32818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六、驳回原告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5218元,由原告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285元,由被告***负担5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