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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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1民初51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1民初5157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1民初515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的杂费189189元”; 四、变更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1民初515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以租赁保证金抵扣)”; 五、驳回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98元,由都江堰市新美居公司负担5308元,***负担88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26元,由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负担50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