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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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虹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0民初4745号 原告:简阳市虹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樊增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碧辉,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婵玉,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余斌,总经理。 原告简阳市虹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简阳市虹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简阳市虹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