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盐县森泰钢管有限公司
海盐县森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海盐祺鑫机械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盐祺鑫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盐县森泰钢管有限公司货款94018.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4018.8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付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海盐祺鑫机械厂的上述债务不能偿付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960元,合计3110元,由被告海盐祺鑫机械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MACROBUTTONNoMacro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8-10-16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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