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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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 华宁县益瑞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753464.19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891元,由被告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662元,原告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6229元。 鉴定费150000元,由被告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1197元,原告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8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7-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