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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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91民初429号之一 原告: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润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经济特区环球国际旅行社,住***。 法定代表人:陈海球,经理。 被告:澳门环球旅游有限公司,住***。 行政管理成员:陈海球、廖慧、赵国燕。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珠海市珠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副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珠海市珠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职员。 原告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经济特区环球国际旅行社、澳门环球旅游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向原告发出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185元。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了该受理费人民币56,185元。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9年11月28日再次作出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并于当日按照原告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通知原告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185元,逾期不交的,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签收了后一份通知书,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该笔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185元,减半收取28,092.5元,由原告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