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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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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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1,9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70,36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6.58元(已由原告***预交2,380.78元),由原告***负担89.51元,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分别负担42.52元、1,574.55元(经原告***同意,分别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给原告***)。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74.2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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