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台山支公司
广东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335,960.83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台山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240,379.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5.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70.95元,被告***负担2,520.7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台山支公司负担1,803.59元(经原告***、***同意,由被告***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台山支公司直接将诉讼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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