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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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宿迁荣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宿迁市荣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费4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宿迁市荣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许丽娟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翁春燕 |
裁判日期 | 2019-1-31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