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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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嘉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嘉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乐山市市中区新圆通讯器器材经营部支付分成费用304469.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尚欠分成费用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乐山市市中区新圆通讯器器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02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嘉州分公司负担4608元,由原告乐山市市中区新圆通讯器器材经营部负担35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