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与被告***于2017年7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2017年QJYL房贷字1109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自2019年10月15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借款剩余本金286509.62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罚息(其中截止2019年9月23日尚欠利息、罚息合计9451.47元,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实际未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付,借款利率为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罚息利率为在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50%); 三、被告湖北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方居委会东景苑小区第1栋一单元104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被告***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9元,减半收取计2869.50元,由被告***、湖北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