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周口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省创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3民初666号

原告:河南省创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2880991F。

法定代表人:张静,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聚源路馨馨花园小区2号楼602室。

委托代理人:冯娟,河南盈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周口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397484727W。

法定代表人:劳云兰。

住所地: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河南省创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及违约金共计39000元,被告***自愿于2020年4月13日前偿还原告河南省创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5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河南省创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0000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河南省创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4000元。被告***、周口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河南省创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还款原告河南省创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按诉讼请求金额44570元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457元,由原告河南省创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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