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周口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省创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3民初666号 原告:河南省创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2880991F。 法定代表人:张静,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聚源路馨馨花园小区2号楼602室。 委托代理人:冯娟,河南盈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周口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397484727W。 法定代表人:劳云兰。 住所地: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河南省创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及违约金共计39000元,被告***自愿于2020年4月13日前偿还原告河南省创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5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河南省创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0000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河南省创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4000元。被告***、周口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河南省创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还款原告河南省创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按诉讼请求金额44570元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457元,由原告河南省创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