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淮南堂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本初众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法院 | 芦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本初众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四川淮南堂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淮南堂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7元,由原告四川淮南堂食品有限公司负担912元,被告四川本初众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