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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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涡阳县人民医院 枣庄长浩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4838.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向原告赔偿时,将其中的14000元直接支付给***; 二、被告***、枣庄长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鉴定费415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225元被告巩村民、枣庄长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