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 四川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2民初5161号 原告:四川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浩,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被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住***。 原告四川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敖富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萌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