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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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宜春华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江西丰日电源有限公司 湖北丰日电源有限公司 宜春金泰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宜春华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48561.3元。 二、限被告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宜春华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模具款236000元。 三、限原告宜春华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型号为500模具2套(其中500盖子1套、500筒子1套)和型号为300模具2套(其中300盖子1套、300筒子1套)。 四、驳回原告宜春华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币18265元,由被告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3089元,原告宜春华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5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