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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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7161.49元。被告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4-19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