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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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泰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1125元;并以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4%标准计算支付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的违约金;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计1,039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