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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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 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通国医药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向原告四川通国医药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1230.24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001230.24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损失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通国医药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10元,由被告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款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