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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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部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阜铟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1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对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1执异133号执行裁定书中确定的执行标的予以执行;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四川省南部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