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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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濮阳市天一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濮阳市天一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金671510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自2015年9月9日,以5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3%计算至2019年4月9日;自2019年4月10日,以51826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3%计算至2019年6月5日;自2019年6月6日,以44251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3%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第二部分:自2015年11月16日,以229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7%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45元,由原告***负担585元,被告濮阳市天一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7-2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