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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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亚利保险金7835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9元、鉴定费579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