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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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沁县鑫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治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71142.77元,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1204.92元,共计72347.69元。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垫付款10056.98元。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车辆维修费用30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326元,由***负担690元,***负担16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郜天宏 人民陪审员 龚爱民 人民陪审员 时彩萍 {文书日期} 人民陪审员 龚爱民 人民陪审员 时彩萍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