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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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人民币15104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51045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为标准计算,但违约金总额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8000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84元,由原告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6890元,由被告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3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