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水神龙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衡水中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衡水神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0808.9元;

二、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衡水神龙实业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330808.9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以280808.9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以230808.9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以180808.9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随前款一并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332元,减半收取2166元,由原告衡水神龙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66元,由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5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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